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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抵充税额。 2.亦称"当捐"。旧时官府向典当行业征收的捐税。清康熙三年(1664年)实行。
(1).抵充税额。《资治通鉴·后梁均王贞明四年》:“自餘税悉输穀帛、紬绢匹直千钱者当税三千。” 胡三省 注:“以直千钱之物,当税额之三千。” (2).旧时官府向典当行业征收的捐税。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杂课·当税》:“当税,每舖原例五两。甲寅,军兴倍增,每舖十两。”